告示三日之后,开始放粮,但只放常平仓存粮之五成,即五百石。
此策之妙,在于让所有饥民知晓,官仓尚有存粮,后继有粮,心中稍安,则争抢囤积之心、恐慌情绪可大为减缓。
那些真正家中无隔夜之粮、亟待救命的饥民,得以及时购粮活命。
而奸商见官仓有余粮,后续还有放粮,囤积居奇的风险与成本便大大增加,其投机之气焰,必受挫。”
“其二,票据严控,断其流转,增其成本。
所有发放的购粮票证,须由购粮者本人于购粮当时,当场在票证背面指定空白处,按下清晰无误的手印,最好是右手拇指印。
此票证即与购粮者本人身份绑定。
若因特殊情况,确需转卖与他人,必须由原购粮者本人,亲自持票及自身户籍证明,至官府指定的办事点(如县衙户房),办理‘票证过户’手续,并缴纳少量过户费。
比如五文钱,方可领取一张登记有新持有人信息的新票,旧票当即由官府吏员当面加盖‘作废’大印,当场销毁。
如此一来,倒卖粮票便需额外付出过户费的金钱成本与来回奔波、面对胥吏的繁琐手续成本,其利润空间被大幅压缩,风险却骤增,可极大遏制投机倒卖之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