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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88章 判决(3 / 3)


堂之上,沈长乐一方有备而来。

两位刑名幕僚逻辑清晰,言辞犀利,将林太太如何苛待丽姐儿、如何阻挠求医、林家如何威胁大夫、黄琳如何丧女后被休等情节,依据证据层层推进,陈述得条理分明,无可辩驳。

林家聘请的讼师虽竭力辩解“祖母管教孙女天经地义”、“婆媳口角常情”、“孩子急病夭折实属意外”、“休妻乃因儿媳不孝”,但在沈长乐一方出示的医馆掌柜证词、仆妇画押供述、以及当夜黄琳抱女叩门被拒的街坊证言面前,显得苍白无力。

尤其当沈长乐当庭展示丽姐儿生前又脏又破,还明显不合身的旧衣,并陈述孩子日常饮食被克扣的细节时,旁听席上传来阵阵压抑的唏嘘与怒骂。

舆情彻底倒向黄琳。

吴文远仔细查验证据,又传唤关键人证当堂对质,心中已然明了。

林家这次,是踢到了铁板,且被抓住了实实在在的把柄。

他虽不欲过度得罪林家,但证据链如此完整,众目睽睽之下,又有萧彻虎视眈眈,他若徇私,只怕立刻就要引火烧身。

经过郑重考虑,吴文远不得不宣判。

“经查,林门姚氏教养孙女林氏女期间,确有苛待之举;在林氏女病重时,未能及时延医,反有阻拦之举,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其故意致孙女死亡,然其行为失当,间接导致延误救治,致幼童夭折,负有过错。林门家主林岱、子林致,未能及时纠正内宅不当,且在事后未能妥善安抚丧女之媳黄氏,反以忤逆之名休弃,处置失当,激化矛盾。”

“依据《大周律》及人情天理,判决如下:一、林门姚氏罚银千两,给付苦主黄氏,以作慰藉;林岱、林致治家不严,各罚银五百两。二、林门所出休书,因事出有因,且林家处置确有不当,不予支持其忤逆之指控,该休书于法理有亏,于情理不合,本府不予认可其单方面休妻之效力。三、黄氏嫁妆,林门需于十日内全数归还,不得短缺。四、林家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。”

判词虽未如沈长乐最初诉状那般严苛定性“故杀”,但明确认定了林家的过错,否定了休书的合法性,并施以罚银,这在礼法森严、往往“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”的士族纠纷中,已是极为严厉的判决,几乎等于公开扇了林家耳光。

??古代,长辈害死晚辈,几乎不会判刑。但可以用舆论反制对方。

?而现代,长辈凌虐致死幼童,最高也就七年徒刑。真的很操蛋!故意杀人判的比较重,但虐待罪,反而判得极轻,真的好想把当初定刑的专家上72道酷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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